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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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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社会道德和法律考量
随着香港影视名星李嘉欣一番“代孕”言论,“代孕”这个概念便甚嚣尘上了。很多年轻人还以为这是一个舶来品,代表了多么先进的思想,于是有人建“代孕”的网站,有人做代孕的广告,也有好事者把“代孕”包装成一种工作,就差在每年的大学招聘会上大旗一竖、独领风骚了。
实际上,中国的封建老祖宗们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发明了“代孕”。只是那时候不叫“代孕”而叫“质妻”。所谓“质妻”,就是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以换取钱财的方式,但这笔钱财到了约定的时间是要归还的,转让者其实得到的只是这笔钱款的利息而已,而在”质妻“时候生的孩子,自然也就成了另一种“利息”留在了出钱的一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宋朝时典妻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苏轼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曾在一项奏折中提到,因欠苗,当时卖田宅雇妻女的人数不胜数。而《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亦记载,熙宁七年(公元1075年),由于旱灾和蝗灾频发,百姓质妻卖子。
这个制度发展到清朝时期就更接近于现在”代孕“的概念,主要是为了生个孩子。左联作家柔石曾有一个短篇小说的代表作叫《为奴隶的母亲》,控诉的就是清末民初在农村还存在着的“典妻”制度:春宝娘因生活所迫,她不得不忍痛撇下5岁的儿子春宝,被丈夫典到邻村一个地主秀才家当代孕妈妈生儿子的工具。当地主的目的达到之后,她又被迫和另一个儿子秋宝生离死别。她拖着黄瘦疲惫的身体,带着痴呆麻木的神情,离开秀才家;回到自己那间破屋的时候,已经奄奄一息,而分离了3年的儿子春宝又陌生得不认识她了。
当然今天我们所说的“代孕”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也与“典妻”不尽相同:
一种形式是指一对夫妇的精子与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受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外一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妈妈”的子宫内,由“代孕母亲”怀胎十月,并把小孩生育下来,小孩抚养权归提供精子与卵子的一方;另一种形式是由委托夫妻的男方与代孕者发生直接的性关系,直至代孕女方怀孕,小孩出生后归委托的夫妻,但这种形式风险比较高,男方与代孕者很容易发生感情,妻子一方一般不愿意接受。
以上的第一种形式在古代的“典妻”质度下就是绝对没有的。但事实上,这两种方式无论哪一种,都存在着极高的法律和道德问题。从法律上考量:
一、代孕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无法得到保护。
首先,在第一种“代孕”的情况下,怀孕和生育过程中的责任问题无法界定,如果代孕母亲因为代孕网,健康或生命发生了意外,将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因为代孕者与代孕需求方的合同关系的风险成本之一是代孕者的人身权,这就像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甲允许乙把他的手砍下一下,但只要乙实施了砍的行为且造成了伤害就是犯罪,这不是简单的民事责任,也无法免责。其次,代孕合同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孩子归属”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目前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生育权主体应当只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那么无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代孕”的方式都必须经过一个法律的程序来判定孩子的抚养权。我国的《收养法》也规定,收养必须通过一系列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不办理相关登记的收养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代孕行为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破坏我国的婚姻制度。首先,如果是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很可能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更是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其次,“代孕”现象之后的“纳妾”现象。有的人可能借“代孕”的名义,给代孕者置备房产,供养生活,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纳妾”的重现,他们不仅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因重婚而触犯刑律,这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的《人工协助生殖管理办法》中就曾明令禁止代孕母亲(第七条、第五款)。虽然在试管婴儿后开放执行,但依规定试管婴儿在受精之后,要植入妻的子宫(人工协助生殖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条件为妻方能以其子宫孕育生产胎儿者)怀孕生产。现在考虑到这样卵巢功能正常但没有子宫的女性,就不能利用试管婴儿技术达到做母亲的目的,因此打算“适度开放代孕母亲”──也就是开放夫妻提供精、卵,由第三者代替怀孕式的代孕母亲,不过强调的也是“适度”且还在讨论中。其他西方国家在面对“代孕网”这一现象,由于各自的社会历史背景不同也都有不同的态度,在此由于笔者资料有限不做赘言。但总体上看,社会历史的文化习惯,是处理“代孕”问题的最重要的立法参考。
从道德上考量“代孕”,我们首先要弄清这种行为的目的何在。是为了物质等现实的利益,还是纯粹的对无法生育夫妻的“帮助”。如果是后者,“代孕”者无疑人格是伟大的,社会也应该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但如果是为了现实的物质利益等,我们则要非常认真地审视。
生育本身是和人类传统的道德、伦理、爱情、母爱、父爱、尊重等各种情感纠缠在一起的一种行为,他不是如找一份工作,更多的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或者最多也是一种爱好那么简单。就算是第一种代孕行为,从基因学的角度,孩子和代孕母亲没有任何关系,就一定能做到分离后不想、不关心、不怀念吗?哪一个代孕母亲又能接受自己两个待孕儿,或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与自己的代孕子女恋爱结婚?
其次,作为母爱,并不是简简单单的“血缘”两字可以概括。十月怀胎的苦乐,一朝分娩的痛苦与喜乐,难道真的是说断就能断的吗?捐卵以物质利益为代价的“代孕”行为,从本质上是把人看成了一个没有感情,没有尊严的容器,这个容器只是比试管更安全、更健康而已。而每一个想着要去为了物质利益去“代孕”的人,也应该想到,作为人的尊严和爱是不可被交易的。
“典妻鬻子”是我国封建制度剥削人、迫害人,无人性,反人权的具体表现,这种现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就基本消失了。今天他又披上“代孕”的羊皮跑出来,除了在技术上把这“羊皮”覆盖的更有欺骗性,却依然逃不出买卖的冷血窠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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